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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公安交警支队发布优化营商环境8条措施

创建时间:2018-04-23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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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放交通管理业务权限
  向具备条件的神木、靖边和绥德交警大队下放小型汽车驾驶人全科目考试业务;将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下放至各交警大队车管所受理;各设车管所的县(市)区交警大队,确定两个以上(含)具备条件的交警中队,开展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等“小五类”车注册登记及其驾驶证补换证业务;本县(市)区建有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所在交警大队车管所全部开展轻、微型载货汽车注册登记业务。
  2、简化驾考制证流程
  持有汽车类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各交警大队车管所申请增加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等“小五类”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由各大队车管所直接制发驾驶证。
  3、推行“流动车管所”便民服务
  各县(市)区交警大队组织车管民警深入乡村集镇,现场为群众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和注册登记等业务。
  4、优化运输企业交通管理服务
  在道路遇恶劣天气和市区车流高峰期,对涉及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的特殊物资运输车辆视情优先放行;遇有恶劣天气高速公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时,交警部门视情保障道路通行,必要时可带道通行;对企业生产的特型车辆需上路转运,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可按照企业申请的行驶路线,函告沿路公安交管部门保障道路通行,必要时可带道通行;新能源货车可以在除设置新能源货车禁行禁令标志以外的所有城市道路通行;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发生轻微道路交通违法,滞留、不罚款、不扣证;对城市配送车辆短暂停留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抓拍、不罚款。
  5、实行人性化交通管理措施
  新购车辆5个工作日内上道路行驶未取得临时号牌但已购买交强险的;驾车上路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未按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经核查标志正常有效的,一律只警告,不扣车、不罚款、不记分;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经交警核查能认定其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一律只警告,不扣车、不罚款、不记分;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及车辆外部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交警指出能当场纠正的,一律只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6、增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业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城市限行车辆跨辖区通行证受理岗;设立榆林城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事后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受理岗;设立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岗。
  7、优化事故快速处理中心职能
  榆林中心城区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除外的,均可到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处理(榆林市榆阳区人民西路37号),工作日办公时间延长至21:00。
  8规范涉案车辆扣留管理
  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一律不予扣留;因收集证据确需扣留车辆的,需按程序报批。榆林市中心城区各大队涉案车辆扣留统一停放在支队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执法监督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