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服务    榆林市公安局关于居民办理户籍证件便民利民6项措施

榆林市公安局关于居民办理户籍证件便民利民6项措施

创建时间:2015-05-26 08:20
浏览量:0

 1、提供急需人员身份证明服务。对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而未携带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具备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条件的机场、火车站、旅馆辖区派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其开具临时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2、提供个人职业信息更改服务。对公民申请变更“服务处所”、“职业”项目的,不受户口性质限制,持相关证明材料,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即到即办和当天办结服务。 

 

 3、提供特殊办证服务。对因出国、上学、比赛、证件有效期满急需用证的群众,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开辟办理居民身份证“绿色通道”。 

 

 4、提高户口办理实效。实行户籍窗口首接责任制,落实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责任。户籍窗口单位实行窗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和一律限时办结,对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事项。对群众更正户籍登记信息的申请,原登记信息存在明显差错的,按照实际情况立即更正;需要调查核实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核实办理,情况不属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及理由。 

 

 5、畅通户口办理监督渠道。市公安局和各县区公安局两级户政部门分别设立专门咨询、监督举报电话,收到群众办理户口投诉或举报1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调查情况答复群众。 

 

 市公安局3234479、榆阳3517068、神木8353535、府谷8731376、定边4219259、靖边4646129、横山7618244、绥德5628092、米脂6225211、佳县6734149、吴堡6510126、清涧5212920、子洲7230325。 

 

 6、简化户籍审批程序。补录户口、变更年龄的审批权限由市公安局下放至各区县公安(分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时不得要求群众提供《新生婴儿未随父(母)落户证明》,也不得将计生部门开具的《准生证》、《节育证明》、《交纳社会抚养费证明》等作为办理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