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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榆林中院集中销毁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商品

创建时间:2019-06-1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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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商品的品牌观念已经深入人心,选择知名品牌也已成为消费者的主要购物习惯。这也催生了很多不法分子生产假冒名牌商品的行为,也有不少零售商家不从正规渠道进货,抱着侥幸心理进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他们认为反正商品不是自己生产的,只是销售而已,没有多少过错,而且自己也觉得商品质量还过得去,只不过贴了个“大牌子”的商标而已,殊不知这已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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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在2019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榆林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集中销毁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伪劣商品,希望通过此案唤醒广大市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法院通过严格的审理程序,处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既保护权利人,也保护了广大不知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竞争的商业秩序,也让广大零售商家引以为戒,让他们真正认识到“卖正品货、赚良心钱”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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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由知识产权合议庭负责人柳强审判长宣读销毁流程,民三庭法官王伟云、李刚带领书记员徐亚慧、郝宇华、马元、艾聪分两组,将封有侵权假冒花露水纸箱当场清点、开箱,经核对后,启封瓶身,将假冒“六神”牌花露水集中倒入容器集中,并将伪劣产品包装按照纸质、塑料、玻璃、废液垃圾分类集中,随后将废液集中封存,下一步将通过有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对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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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合议庭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力度,全年共办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08件,此次被销毁的假冒“六神”牌花露水,是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诉前维权过程中通过公证处以“公证”方式在我市多个超市、日化零售门店购买后提交到法院。经鉴定后,上述商品均为非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该批案件经我院审理后,判令相关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并赔偿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商誉损失,有效的净化了我市的市场营销环境。

 

-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
  (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
  (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
  (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