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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法院一案例入选陕西高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创建时间:2023-08-18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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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6日,陕西高院从全省法院选取11件社会影响广、“四个效果”好、创新意识强、府院联动实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予以发布,靖边法院1案例入选。
      这些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类型,涉及秦岭、黄河流域、汉江流域、陕北高原等不同区域流域,包含了大气、水、土地、森林、野生动植物、古生物遗迹等生态要素,全面展示了陕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司法担当、鲜明特色和良好效果。
目录
1、徐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王某某滥伐林木案

3、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诉陕西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与司某某、榆林市某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某保险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5、被告人魏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诉贾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7、郝某某、顾某某等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安康某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9、杨某某非法狩猎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案

10、张某甲、张某乙与某县林业局生命权纠纷案

11、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铜川市耀州区某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郝某某、顾某某等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下旬,被告人郝某某联系收购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被告人顾某某,两人商量由顾某某联系、雇佣挖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人员,郝某某负责提供住宿、挖掘的工具、提供车辆及接送人。之后各被告人之间又相互介绍,共计雇佣了顾某乙等三十五人挖掘古脊椎动物化石。2020年12月4日该团伙被抓获,并在郝某某住宿地点查获古脊椎动物化石1293.5公斤。经鉴定,送检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属于新近纪中国北方常见的三趾马动物群种类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


      裁判结果


      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容任何破坏。被告人郝某某、顾某某等人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先后分别多次结伙私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刑罚。盗掘行为不仅改变了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存环境,破坏了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完整性,而且粗放式的挖掘方式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和植被,加剧了水土流失,对化石产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古脊椎动物化石产地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共计10.71万元。


      典型意义


      化石作为探索地球和生物演化规律、鉴定地质年代、研究古生物和古环境的重要证据,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古脊椎动物化石对古脊椎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等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且受国家法律保护。人民法院正确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担责救济制度,根据各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情节及对环境、古化石侵害程度,统筹考量各被告人的刑事、民事责任,实现了惩戒犯罪与修复环境的协调统一,体现了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下一步,靖边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全力服务保障全县发展大局,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防线,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