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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婚姻纠纷中约定的三金、衣服钱等是否属于彩礼?

创建时间:2024-05-28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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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近日,米脂法院顺利调解一起因涉及彩礼的婚姻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使这起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李某和艾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9年1月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艾某给付李某彩礼28000元、三金40000元、衣服钱20000元、购车押金100000元共计188000元,但结婚之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未生育子女。两人由于缺乏足够了解,性格不合,最终矛盾激化,李某将艾某诉至米脂法院,要求离婚。

 

“认识不到一个月便结婚,缺乏了解,双方之间并无感情基础,他没尽到作为丈夫应尽的义务,我要求和他离婚。”

 

“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的话,她必须把彩礼等退给我。”

 

“我没钱,退不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材料,与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发现该案较为特殊,涉案中双方对婚姻感情问题无争议,但涉婚约财产较为复杂,其中有彩礼、三金、衣服钱等,且金额较大,仅依据法律规定,彩礼就是彩礼吗?是否包含三金、衣服钱等。考虑到此特殊因素,承办法官决定启动诉源治理入案化解矛盾,特邀请律师、当地村委会同志、妇联同志参与纠纷化解,经过多次沟通,一致认为,本案李某与艾某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涉三金、衣服钱、购车押金等婚约财产应纳入彩礼范畴考虑,且该涉案款项金额大,导致艾某家庭生活困难,酌情应该予以返还。承办法官综合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从情、理、法角度入手,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水平、彩礼使用及消耗等因素,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体谅,最大程度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经过多次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返还艾某婚约财产150000元,当场兑现,该案件得以顺利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家庭矛盾的根源往往不是单一的事件,而是由多种因素累积而成。米脂法院在调解此类家事纠纷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纵深推进诉源治理的关键举措,坚持能动司法,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贡献力量。